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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启善公益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发挥财务在本执行运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财务工作遵循合法、诚信、尊重捐赠者意愿、节约高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三条 本中心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章 财务人员设置

第四条 本中心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和出纳不可由同一人担任。会计和出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兼任其他非财务工作,但应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财务人员需具备初级会计职称,并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培训等,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第五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财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付款或拒绝执行,必要时可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条 本中心应在国家财政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支出现金,不得坐支,禁止不合法的白条抵账、入账。

第七条 各项费用支出均应尽量采取银行结算方式,减少使用现金,以增强财务行为的可复核性。

第八条 根据业务需求弹性掌握库存现金余额,超额部分应于当日存入银行账户。

第九条 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网银支付U盾和授权U盾应分开保管,做到相互制约。

第十条 出纳与会计(专人)应每月定期盘点现金及银行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第四章 财务印章、支票、收据的管理

第十一条 支票支付密码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定代表人私章(人名章)、支票由出纳保管。

第十二条 网银支付U盾由出纳保管,即任何金额的转账均需要由中心负责人授权审批才可转出。

第十三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向本中心负责人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保存好,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十四条 收据由财务负责人在购买后进行连续编号,并妥善保管。收据编号格式如下:年份+第几本(如2014年第1本)。

第十五条 收据统一由出纳开出并签字,收据必须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填写错误的收据不得撕毁,保留收据的完整性与连续性。

使用完的收据须交会计(专人)保管,会计(专人)在收到使用完的收据时,须检查内联是否完整无缺,开具的内容和金额是否准确,检查无误后作为财务资料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所有相关票据的填写必须填写规范、完整、准确,业务内容填写清晰,大小写必须一致,金额填写不得涂改。

 

 

第五章 收入的管理

第十七条 本中心所有收入应及时、准确登记入账。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本中心对公账户,严禁公款私存。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本中心应尽量通过银行接收各种款项,禁止通过个人账户收款。捐赠人申请开具捐赠发票,财务人员应及时开具。

第六章 支出的管理

第十八条 组织发生的所有费用必须经本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批,方可作为支出予以报销。审批以组织负责人在支出的相关单据上签字为准。

本中心对资金支出有其它规定的,依据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组织负责人不在场时,出纳可先电话或邮件获得本中心负责人同意,待负责人返回后需补批签字。

第二十条 支出、报销相关规定

(一)慈善公益项目资金使用

项目资金使用前,合作机构先要向财务提交项目拨款申请表及发票。每笔项目资金申请使用时,需本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拨款。

(二)行政办公经费支出

当月发生的费用要当月及时报销。

管理费用支出,首先要向本中心负责人申请,报销时要提供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发票进行报销。

1、办公用品:

购买零星办公用品及资料的发票要填写商品名称等,数量、单价填写齐全。如填写统称必须附明细结算单。

2、印刷费、出版费、制作费的报销规定:

当月发生的费用要当月及时报销。首先要向本中心负责人申请,报销时要提供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发票进行报销。

3、车船使用费:

当月发生的费用要当月及时报销。首先要向本中心负责人申请,报销时要提供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发票进行报销。

4、会议经费报销:

1)要尽量精简和压缩各种会议,确需召开较大会议的,由经办人负责安排,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参加会议对象及人数,列明经费预算,由本中心负责人批准。严格按核准经费标准接待,不得超标。

2)会议结束后经办人凭发票、审核单及会议通知本中心负责人审批,并按银行转帐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 审批流程

1.办公类支出

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以下统称:报销单),注明支出事由、金额、原始票据数量等基本信息,并在经手人处签字,将所有票据粘在票据粘贴单上。如果支出有证明人,证明人也需在报销单上签字,会计审核无误后交由本中心负责人审批。

2.项目性支出

项目负责人将填写完整的相关单据交会计复核,会计审核无误后交由本中心负责人审批。35万元(不含)以上的单项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应当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项目负责人持经组织负责人审批的单据交给出纳。出纳在报销前需审核票据是否合法,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组织财务制度和年度预算要求等,审核无误后签字、付款。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有权退回经手人重新填写。对于违反财务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二条 原始票据要求:

1.原始票据应当客观真实、正式合法。

2.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款项(如工资、专家培训费、志愿者补助等),必须由领款人签字(或按手印),以此作为报销依据。

3.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劳务费、补贴、奖励等,应编制领款清单,超出个人所得税计税标准的必须留下受款者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用于申报纳税。领款清单由受款者签名(或按手印),原则上不得代领。如受款者确实无法自行领取,需由别人代领的,受款者必须亲自向财务人员说明情况,此种情况代领者最多只能代领1人。

4.以网银支付相关款项时,需附有银行打印的银行回单,作为报销凭据之一附于报销单后。

5.发生酒店会议产生住宿结算时,如对方发票未写明清晰的信息(如住宿人数/天数等),需要酒店提供详细结算清单,特殊情况下,需结算人员在发票后面写明详细结算信息(房数/天数/单价及人员等)。

6.涉及大型活动餐费,需提供参加活动人员的签到表,以核算出餐费的标准。

7.报销交通费,需注明事由和起止地址。

8.报销办公用品或材料等,需附超市小票或物品明细单(反映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9.工作人员报销费用应当填制费用报销单,费用报销单与原始凭据(如发票与电脑小票、酒店结算单、验收单等)的内容、金额应当一致。

10.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在金额数字前必须有“人民币”或“¥”字样,填写须用规范字;金额未到分的,后面要加“整”字,金额与“人民币”或“¥”字之间不得有空隙。

11.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收款单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无法开具正式合法的发票和收据,可要求对方开具普通收据,但必须在收据上签署收款人姓名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必要时注明收款人地址、电话等,报销时需详细注明事由,须有其他人员证明;

12.票据丢失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七章 借款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办公经费、项目性开支、会议性支出,相关人员可以申请预借款。所有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本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

严禁任何人因私向本中心借款。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期内进行还款,因公出差应在回程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对于逾期未还款项(或未进行报销),经过财务人员催促三次仍不归还的,该员工有工资收入的,从其工资中直接扣回,直至其归还借款,再行发放扣回的工资。没有收入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本中心权益。

第八章 财务交接

第二十五条本中心负责人离职,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财务人员在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如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必须编制记账凭证、完成各项报表;

2.登记相关账目时,双方必须签名确认;

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

4.编制移交清册,对移交的凭证、账册、报表、印鉴、支票、发票等会计资料及物品进行归类并登记;

5.对于电算化的财务资料,除打印成文档交接外,必须对软件密码、实物进行书面列明;

6.对于现金及银行移交,必须当面清点,编制现金盘点表。

第二十七条 出纳在交接前,发生账目或货币资金不相符时,必须清查原因,对于不符的事件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交接。

第二十八条 所有移交资料必须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本中心作为财务档案保留原件。

第九章 财务监督和公开透明

第二十九条 为了提高公信力,体现财务诚信、透明、制约的理念,本中心每年年终后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

第三十条 本着对资助方负责的原则,本中心接受资助方进行的专项审计或其委托的审计。

第三十一条 财务报告经本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在本中心媒体或者政府规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开披露;披露频率为每年一次。

第十章 会计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所有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协议、原始票据、日记账、记账凭证、财务报表、现金和银行存款核对表、各种协议(如采购/服务/租赁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最低保存30年,其他辅助材料最低保存10年,中心负责人任职期间超过30年后,会计档案应继续保存。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2022519经本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如发生争议,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理事会。